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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请假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8-10-27

 

湖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及请假暂行规定

院办字[2003]65号

 

为了加强学院劳动纪律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纪律

第一条  教职工上下班(课)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条  塑造文明湖工人形象,教职工要有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的事业心。仪态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不穿背心、拖鞋上班,不能在办公室吃食物,接待来宾要热情、耐心,不与客人争吵。

第三条  各单位坐班人员,上班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闲聊闲逛,不得溜岗串岗;不接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人;不得干私活;中途需外出办事,必须跟有关领导请假或挂牌告之去向方可离开。无故外出,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不传播小道消息,并对有关材料及时进行收集归档,按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办事不拖拉,做事无差错。

第五条  爱护、保管好各自所管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发现问题,及时找有关部门维修,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  学校通勤车必须保证按时准点出发,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准点发车造成的上班职工迟到由接待运输公司负责,所扣津贴从学校所给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3次,计事假1天。

    第八条  因工作不到位,使仪器设备不能运行而影响正常教学和办公者,或因工作拖拉,办事不利,给职工造成不良影响,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

    第九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市级以上批评)者,扣发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当月岗位津贴。

    第十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材料和统计资料,出现延误等情况而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及主管领导1个月至半年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如系单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扣发所在单位领导及主要当事人1个月岗位津贴;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者,分别扣发3个月、6个月、全年的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按院教字{2002}66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二、事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办理私事,原则上利用节假日来处理。工作期间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非请事假不可的,必须按程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事假的应先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表),再报所在单位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待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请事假,连续请假在7天(含节假日)或累计请假在1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适当扣发本人岗位津贴;连续请假超过7天(含节假日)或累计请假超过12天,在发生的当月学院扣发本人1个月岗位津贴;连续请假超过15天(含节假日)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发生的当月只发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保留津补贴。

第十六条  作旷工处理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之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和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5天,在发生的当月取消1个月岗位津贴,当月工资只发一半;旷工时间超过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作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事假,3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备案;3天以上10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10天以上者,需报人事处批准。事假最长给假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个月者,需报人事处并经人事管理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中层干部请事假,3天之内,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主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均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院领导请事假,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互批。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事假,一律不予承认,属当事人的责任,则按旷工处理;属领导的责任,则按相应天数扣发审批人的岗位津贴;请假当事人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病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院卫生所或公费医疗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例外)可以请病假。一般病假不能超过3天,对同一病例连续给假不得超过15天;急诊病者事后需将急诊病历和药物发票及时送交院医务所审核,在病休证明上签字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病休。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病休的,一律不予承认。所有缺勤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病假要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二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按下列规定执行。

1、病假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适当扣发本人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学院扣发本人半个月岗位津贴;

3、病假满1个月,学院扣发本人1个月岗位津贴;满2个月的,扣发本人2个月岗位津贴,依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病假天数按连续请假和累计请假天数统计,累计天数达到上述条款不按相应条款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及合同制工人在学徒期内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其见习试用期需相应延长;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

第二十六条  工伤需治疗、休养者、必须符合“劳动条例”中的工伤条件,由院医疗服务中心根据院诊断书,现场有关人员证明,经医生意见鉴定是否属工伤,如确认为工伤的,在治疗休养期间内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发给本人原工资、校内津贴按在职同类坐班人员享受。

    第二十七条  根据湘人险[1990]210号文件精神,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教职工、由地市以上人民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校内津贴按第二十三条处理。

四、产假

第二十八条  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导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产假不得提前或推后,对于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根据国家教委(教人函[1992]8号)规定,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

第三十条  女教职工生产属于难产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属于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十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经医疗部门证明,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产假:

(1)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

(2)    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3)    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第三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涉及到的产假,在产假期间,本人标准工资照发,但不享受校内津贴。

第三十三条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孩子为晚育。女教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和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三条  上述第三十二条的对象,即晚育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享受在职同关坐班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营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院人事部批准后,可请哺乳假半年至一年。请假期间,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75%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在规定的节育手术期及并发症住院治疗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享受校内津贴。

第三十七条  非法怀孕、未婚先孕妇进行流产手术,其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五、婚丧假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本人结婚,按规定可请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2天。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的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3天。需要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远近给路程假。

第四十条  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和路程假期间,其工资和津贴照发,往返途中的路费本人自理。

六、探亲假

第四十一条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不包括学徒工)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为: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出国探望配偶假期为3个月;已婚职工不与父母住在一起,在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者,每四年可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不与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四十二条  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原则上不另批探亲假,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教职工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及津贴照发;按规定超过期限的又申请了续假的按事假处理;超过期限又未申请续假的按旷工处理。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出国探亲,需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处,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准假,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探亲人员在国外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待遇。部门不上报经查实扣发主管领导的相当于请假人请假期间内的工资及津贴。

七、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要求各单位明确1名考勤员,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工作,按月向院人事处报送考勤表。未按规定报送考勤表的,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和考勤员当月津贴的10%。月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开始至本月25日止,报送考勤表的时间为本月26日至28日。

第四十六条  为了防止弄虚作假,由人事处牵头,纪检、监察参加,院领导带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果发现有虚报现象的,除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发当事人的工资和津贴外,还应扣发与当事人相当的部门负责人的工资和津贴。

第四十七条  为建设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仆,设立检举举报制度,将在办公楼一楼设立举报箱,凡检举迟到、早退、旷工或虚请病事假、部门虚报的,一经查实除按规定扣发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工资津贴外,还要进行纪律处分。

八、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凡参加各类具有学历或学位学习的人员的请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职有与上级新文件不符者,则按上级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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