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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4-11

湖南工程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我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为贯彻和落实《湘潭市城镇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普通门诊管理试行办法》(潭劳社字〔20098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保险待遇
(一)门诊: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每年每人20元门诊医药费,划至个人医疗卡(每生一卡),仅限在学校医疗中心就诊时使用。在校医疗中心就诊医疗费用一次在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部分按35%的比例在校医疗中心挂号室收取。
 2.大学生经批准在外就诊的门诊一次性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部分按65%的比例报销,年度普通门诊的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500元。
3.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支付标准: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0元。
(二)住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的结算标准如下:
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费用支付标准:
待遇标准
费用标准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
 
一级医院200
 
二级医院400
 
三级医院700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从参保第二年起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不超过10%
 
一级医院70%
 
二级医院65%
 
三级医院60%
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门诊)
70000
 意外伤害门诊报销总费用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
 
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出院时由个人一次结清。
 
 
(三)自费::
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吸毒以及酗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如打架、斗殴等);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范围的;
6.整形、整容;
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学生就医管理
(一)学生身份的界定
学生就诊时须凭学生本人学生证、医疗卡和病历到校医疗中心务室就诊。医疗卡和病历作为学生就诊记账和报销的主要凭据,无就医卡和病历就诊的一律不予以报销,按全额自费处理。
(二)学生普通门诊,须统一到学校医疗中心就诊,。外出普通门诊就诊,未经学校医疗中心签署意见,一律不纳入学校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三)学生在学校医疗中心就诊,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的用药量。如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和联合用药可能会导致费用增加时,由经治医生向患者本人说明告知,且须由患者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四)住院管理
参加医保的大学生所患疾病经校医疗中心门诊主经诊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持《大学生医保证》、学生证和住院证,到校医疗中心医保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转到其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疗中心首诊医生开具转院单由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办理转院手续,。根据湘潭市医保局意见,出院时按照一级医院优惠政策予以报销,如未经学校医保办公室批准擅自到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的,不享受上述学生医保优惠政策,只按照所住医院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级别给予相应结算。
学生在外实习、假期等情况突发疾病,经学校医保办公室批准在湘潭市以外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到学校到学校医保办公室根据湘潭市医保政策给予报销。
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
(五)为有效节约资源,医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坚决杜绝学生点名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等现象的出现。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资格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
(六)就医流程
学生在校医疗中心就诊时,其流程为登记、就诊、记账、收费、治疗。
  三、服务管理
(一)经费管理  参加医保学生在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持《大学生医保证》、学生证、门诊发票到校医疗中心医保办办理核实手续,由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报销额度参照第一条。全年医保中心返还学校的学生医保包干费用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大学生门诊基金使用,超支部分学校承担。对学生毕业离校时,个人门诊基本账户尚有结余的,按医保规定不能退给学生本人,而转入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库
      (二)校医疗中心医疗管理  学校医疗中心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学生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同时,要注重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
(三)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学校设置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管理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凡符合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见本《办法》学生保险待遇),在发生医疗费用后持住院报销所需材料:(门诊发票、住院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外地医院级别证明、学生证、《大学生医保证》等等材料),予以办理。地点为湖南工程学院南学生医保办公室地点在湖南工程学院南、主北校区医疗中心挂号室,报销办理时间为每周星期三、星期五。
 四、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学生平安保险的关系
学生在参见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自愿购买学生平安保险学生在参加医保后可自愿购买学生平安保险。平安保险提高了住院补偿水平,减轻了学生住院医疗负担。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学生平安保险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
学生发生医疗费用后先在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再持相关材料按照学生平安保险的相关规定到校关工委平安保险办公室报销。校平安保险办公室设在南、主校区北两院校区离退处关工委办公室。
五、启动时间
2009年下学期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过渡阶段,各项工作尚处于衔接阶段,我校2009年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时间从20104月起实行。2009年下学期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该《办法》予以报销。原《湖南工程学院关于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医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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